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音乐家协会电子琴学会是在中国音乐家协会领导下,由电子琴专业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学会的宗旨是加强国内外电子琴专业同行之间的学术交流,促进我国电子琴音乐艺术的普及、提高与发展,为繁荣祖国的音乐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组织会员按照电子琴艺术的规律,研究、探讨和解决电子琴音乐教育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广泛团结电子琴界人士,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电子琴艺术事业而共同努力。其任务是:

  1. 积极组织、开展创作活动,提高创作水平;
  2. 举办比赛、学术研讨、演奏交流等活动,促进电子琴表演艺术的不断提高和发展;
  3. 举办各类培训班,提高教学和演奏水平;
  4. 编写电子琴教学和演奏读物,出版相关的音像制品;
  5. 积极发展会员,不断扩大学会组织;
  6. 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电子琴专业委员会的联络,促进交流与合作;
  7. 加强与兄弟学会、其它音乐团体和国外相关音乐机构之间的联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学会设个人会员,不设团体会员。凡电子琴专业演奏者、作曲家、制作家;大中专院校教师;文化馆站、青少年宫的专业辅导员;以及业余从事电子琴教学或演奏有一定成绩者,赞成学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一名理事或两名会员推荐,填写会员登记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协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协创立的电子琴专业委员会签署意见,经会长会议批准,即可成为学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 对学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3. 支持学会工作,自觉执行学会的各项决议,维护学会的荣誉和团结;
  4. 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电子琴发展事业中起骨干作用;
  5. 按规定交纳会费,采用五年会费一次交付的办法。五年会费共计200元,新会员入会需另交20元会员证件工本费及手续费;
  6. 有退会的自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或作为自动退会处理:

  1. 被剥夺公民权或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2. 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3. 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破坏学会工作;
  4. 连续两年不交会费者。

第四章 组 织

第七条: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会长会议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学会工作,正、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处理学会日常工作。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会长会议每年举行两次,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八条:理事人选的年龄不超过65岁。理事人选可由所在地区音乐家协会或电子琴专业委员会根据当地情况向学会推荐人选,或组织当地我学会会员推荐人选,报学会审核,由理事选举投票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报中国音乐家协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理事的任务是:

  1. 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2. 选举会长、副会长(人选在理事中产生);
  3. 推荐新会员;
  4. 审议学会工作报告;
  5. 协调并组织各省、市、自治区之间教学、演奏的学术交流,推动所在省、市、自治区电子琴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会长会议的职责是:

  1. 研究学会的重要事项;
  2. 任命正、副秘书长;
  3. 审批新会员。

第十一条:学会领导机构为五年一届。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换届。

第十二条:凡对我国电子琴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热心知名人士,经会长会议通过,可授予荣誉理事。

第十三条:学会设立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会长会议推举或聘请。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四条:学会经费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会费、个人捐赠、社会赞助和学会活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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